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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甚至失去了黃昏

當古老屋宇一一倒下時
諸神的黃昏已經啟動

島嶼上的古老靈魂傳來古洋樓消失的訊息
聶魯達的詩歌悠悠響起:

彼時,你在哪裡呢?
那裡還有些什麼人?
說些什麼?
為什麼當我哀傷且感覺到你遠離時,
全部的愛會突如其然的來臨呢?*

老房子消失了
所以,我們失去了黃昏

 

 *摘自聶魯達《二十首情詩與絕望的歌》大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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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紅磚古洋樓,靜靜地隱身在古老的官澳聚落巷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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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年8月,在大部分人知道它的故事之前,因為頹屋處理的政策,洋樓消失了,只留下兩道醜陋的矮牆與據稱是生態工法施作的透水鋪面。

是的,老聚落的遲暮景象看不見了,但諸神黃昏已經啟動,毀滅之後,真的會有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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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增進市容觀瞻縣府訂頹危屋處理程序

2014/7/15  記者莊煥寧/縣府報導

   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縣府訂定「金門縣頹屋危屋處理作業程序」,以明確釐清各鄉鎮處理頹屋危屋之定義及處理方式。其中,對於危屋的處理方式,經辦理現場會勘確認有影響公共安全者,如該土地或建築為所有權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依據「金門縣頹屋危屋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所稱頹屋,係指傾頹或朽壞而影響環境景觀、市容觀瞻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頹屋則稱為危屋。
   而頹(危)屋之查報單位為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各鄉鎮公所應不定期辦理頹(危)屋調查並列管。頹(危)屋之處理由縣府編列預算補助各鄉(鎮)公所執行,涉及髒亂點及環境維護則由環保單位或鄉鎮公所逕為辦理。而由各鄉(鎮)公所應按季提報頹(危)屋之處理成果並列管。
   有關頹屋之處理方式:各鄉鎮公所整合部分區域提報縣府,經縣府召集該區域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及鄉(鎮)公所、村(里)辦公處、各相關單位(建設、工務、環保等單位)共同辦理現場會勘。
   頹屋如為閩南式或洋樓式傳統建築,應優先鼓勵民眾整修或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申請補助,以維護本縣傳統建築風貌。頹屋所在區域具有保留價值之地景風貌,經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後,請縣府景觀總顧問提供諮詢、建議設計方向,以爭取相關經費辦理改善。頹屋所在其他區域,由鄉(鎮)公所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調後,納入年度鄉村整建計畫辦理環境美化。
   至於危屋的處理方式:經辦理現場會勘確認有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縣府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要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否則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得強制拆除。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倘無能力拆除,經出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書、交由各鄉(鎮)公所委外或協請本縣養護工程所執行拆除;如該土地或建築為所有權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危屋清理若未完全拆除,應設置圍籬或警告標誌,避免民眾誤入衍生公共危險之虞,該圍籬也應做彩繪或其他措施,以美化環境景觀。而頹(危)屋拆除後之空地,應以生態工法施作透水鋪面為佳。

出處:金門日報 2014年7月15日

 

附錄二:

建築法相關條文

第 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第 81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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