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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圖文的人, 請參考以下條文,勿心存僥倖,被我逮到絕不寬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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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陳延宗大哥寄來的信,歡迎有興趣的人報名參加。

金門縣第九屆浯島文學獎徵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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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1_01.jpg  

 祝大家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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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山砲陣地(震東坑道)

經過一個月的試營運,獅山砲陣地終於正式開放了,對於軍事設施或戰地史蹟有興趣的人,別忘記去看看,行程安排上可以跟山后民俗村排在一起,每週二、四、六、日下午還可以看砲操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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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日報今天發布的消息,明年要去金門的人可以開始做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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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的新聞,提醒那些喜歡到處貼廣告信的人要小心啊.........

部落格為產品見證 涉廣告不實 仍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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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古寧頭戰役六十週年,隨著紀念活動的籌備與進行,許多相關的史料也一一出土,原本隱没在時間之流或是深藏在人們記憶深處的過往也漸次浮現。

說真的,如果不是以下的報導,我還真的不知道古寧頭戰役時有日本人協助,而且還是位將軍,甚至連當時的作戰策略也是出於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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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筆資料依照 編號  鄉鎮別 村里別 建築名稱 登錄類別 地址 的順序

一、傳統聚落與市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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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文物,指具國防教育意義而不屬檔案性質之文物,包括建 築、碉堡、雕像、紀念碑、航空器、戰場、軍事裝備、武器、視聽資料、 照片、地圖、手稿、勳(獎)章、服飾、旗幟等物件。 前項國防文物之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複製及監製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 遺跡及景觀。 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 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第 5 條 國防文物之保管機關(構)應建立文物之調查、研究、蒐集、整理、建檔 、典藏、保存維護、展示、應用及其他管理作業。

 第 6 條 軍事遺址應由管理機關(構)建立調查、研究、發掘及修護之完整個案資 料並加強展示,其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第 7 條 本法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保存科技研究計畫,提高文 物遺址保存之科學技術,促進文物遺址保存科技成果之推廣和應用;並加 強文物遺址之保存宣導及教育工作。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引用網址: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change/200709/52041.html

預行公告國防遺址文物管理實施辦法草案 http://www.cca.gov.tw/law/assistance/200510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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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二00三年已登錄歷史建築一覽表

傳統聚落與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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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告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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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公告清冊

鄉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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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名稱     指定別     公告類別    位置       公告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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