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的新聞,提醒那些喜歡到處貼廣告信的人要小心啊.........
部落格為產品見證 涉廣告不實 仍可能違法
更新日期:2009/10/07 14:35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部落客在網路上為文推銷商商品時,必須註明是否收取廠商或廣告公司餽贈,否則將面臨重罰。其實在國內,對於網友為特定廠商產品長期作見證,然後在部落格上寫文章推銷,一旦涉及廣告不實,也是有法可管的。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法雖然處分的對象是事業不是個人,但如果部落客是重複、經常性的對商品品質、服務、價格作一定的宣稱,而宣稱的內容,又符合公平會對廣告的定義,只要涉及廣告不實,還是可能違反公平法。
不過,周雅淑也表示,如果只是部落客偶爾在部落格上分享自己對美食、產品的體驗,就是一種單純發表評論的行為,既然不構成事業,也就不是公平法處分的對象。
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07/1/1si3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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