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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董光習兄弟洋樓新貌,山頭裝飾為仿舊重塑;左為董光得洋樓)

台灣(包括台澎金馬)與古蹟關係最密切的法律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這個法所指的「文化資產」不只古蹟,依據此法第三條,「文化資產」不只老建築,而是包括以下幾個項目: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 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 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 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 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 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 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如果有人損害這些指定的建築會怎麼樣呢?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九十四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 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後略)

也就是說,毀壞這些古蹟最多也不過罰個台幣一百萬。

說這些不過是要表達,我們的法律對於破壞文化資產的罰則真的太輕了。

當然,經過指定的建築不是不能解除的,「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 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得遷移或拆除。」 (第 三十二 條)

這裡面就充滿無限的想像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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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光習兄弟洋樓舊貌 圖片來源:文建會網站http://www.hach.gov.tw/hach/frontsite/cultureassets/caseBasicInfoAction.do?method=doViewCaseBasicInfo&caseId=WA09602001424&version=1&assetsClassifyId=1.2&siteId=101

金門雖然已經指定了許多的歷史建築,但也曾經解除了兩處的指定,一處是整個被拆掉不得不解除的「甲政第」,有人以為這是第一例,其實不然,早在2003年12月1日「董光習兄弟洋樓」就被取消登錄,其實應該這樣說,當它還在審查階段的時候就被拆掉重建了。

別的例子我不清楚,但就我所知,董光習兄弟洋樓是真的不得不改建,只是就這麼巧,在它被指定前剛好開始整建。站在屋主的立場,我們不該去責備對方,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質,而且這棟洋樓的屋主還保留了老洋樓當初的正立面山頭紋樣。

我常常在想,古蹟如果不經過整建都不可能永遠流傳,但是到底是要用什麼樣的方式整建呢?如果是要整建成最起始的樣貌,只怕很多廟宇都該改回草寮,許多房子搞不好只是簡單的土角厝,所謂的「整舊如舊」,到底是要多舊?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區別在於,「古蹟」著重在「紀念性」與「獨特性」。而「歷史建築」著重「一般性」與「生活性」,除了建築本身的工藝成就之外,也包括地方的共同記憶。這棟洋樓雖然經過整建,但還是洋樓,起碼不像甲政第是從閩南大宅變樓房,在古崗人記憶中的地位也不會有太多的改變,起碼人們抬頭看見山頭上「Tang Kong Sheep」的字樣時,會想起由董光習、董光頂兄弟遠渡新加坡致富後,回家鄉與其弟董三典共同興建這棟洋樓的事蹟。

 

文化資產基本資料:

名稱:董光習兄弟洋樓
類別:歷史建築
種類:建築物類
公告文號:府教社字第09200570號
公告日期:2006/03/31
行政區域:金門縣 金城鎮
地址或位置:大古崗93號
定著土地之範圍:金城鎮古崗村段0235-0000、0241-0000、0242-0000地號
指定理由: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2.具有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價值及潛力者
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創建年代:光復以後 (1938)
所有權屬:私有
是否開放:否
是否收費:否

資料來源:http://www.hach.gov.tw/hach/frontsite/cultureassets/caseBasicInfoAction.do?method=doViewCaseBasicInfo&caseId=WA09602001424&version=1&assetsClassifyId=1.2&siteId=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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